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职能职责

    ( 一) 贯彻执行国家、 自治区有关文化艺术、文物、 新闻出版、 广播电影电视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, 起草相关政策和产业规划并组织实施; 拟订全市文化市场、 新闻出版市场的发展规划,并指导监督实施。    
  (二) 推动文学艺术事业及文学艺术创作与生产; 推动各门类艺术的发展, 组织、 管理全市性重大文化活动; 指导全市文化艺术广播电影电视新闻出版人才培训工作, 指导文化艺术广播电影电视新闻出版科研工作和科技信息建设。    
  (三) 组织推进全市文化和广播电影电视、新闻出版领域的公共服务体系建设; 规划、 引导公共文化产品生产, 组织实施广播电影电视重大工程, 扶助农村牧区广播电影电视建设和发展, 指导、 监管全市重点文化广播电影电视设施、基层文化设施建设; 指导、 管理全市图书馆、 美术馆、 展览馆、 群众艺术馆、 文化馆(站)、 广播电视台、 广播站等各类社会文化事业发展和基层文化建设; 负责有关经费物资的管理分配和监督工作。   
  (四) 宣传贯彻国家和自治区有关文化遗产保护与管理的法律法规, 拟订全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规划并监督实施;组织实施全市文化遗产普查保护,健全保护名录体系;开展优秀民族文化的传承普及工作。    
  (五) 指导、 管理全市文物、 博物馆事业; 监督指导文物的抢救、 保护和利用; 依法监督管理文物市场, 协调有关部门查处文物违法犯罪活动,负责全市文物行政执法工作。  
  (六) 负责监管全市文化、 文物、 新闻出版和广播影视市场; 负责全市文化艺术经营活动行业监管; 培育和完善文化、新闻出版和广播影视市场;负责全市文化艺术经营活动行业监管; 指导、 监督、 管理文化市场综合执法; 负责监管从事演艺、 广播电影电视节目制作、 新闻出版的民办机构;拟定文化市场扫黄打非的行动方案并组织实施, 协调扫黄打非集中行动和大案要案的查处工作。    
  (七) 负责对新闻出版单位进行行业监管, 按权限负责准入和退出管理; 负责互联网出版活动和开办手机书刊、 手机文学等业务的审核和监管工作; 负责音像制品的出版、 复制管理; 负责图书发行、 印刷复制业的管理工作; 负责全市新闻出版广播影视统计工作 。    
  (八) 负责全市著作权管理工作,依法实施著作权保护工作, 组织查处著作权侵权案件。    
  (九) 按权限负责监管全市广播电影电视、 信息网络视听节目 服务机构和业务并实施准入和退出管理; 负责全市广播电影电视机构、 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的建立、撤并和频率频道的审核与报批。    
  (十) 按权限负责全市文艺类产品网上传播的前置审核和报批的相关工作; 监管全市广播电影电视节目、信息网络视听节目和公共视听载体播放的视听节目, 审查其内容和质量。    
  (十一) 执行国家和自治区制定的广播电影电视和信息网络视听节目 服务相关技术标准, 研究拟订全市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; 指导、 管理全市广播电影电视和信息网络视听节目服务相关的科技工作, 负责监管全市广播电影电视节目传输覆盖、 监测和安全播出; 指导、 监管全市电影电视制作、生产、 放映工作。    
  (十二) 指导、 管理全市对外文化、 广播电影电视交流及宣传工作, 拟订交流计划并组织实施; 负责对全市广播电视播出机构进行行业监管, 对其宣传、 发展、 传输覆盖等重大事项进行指导、 协调和管理; 指导、 管理全市广播电影电视节目 进口和收录管理工作。    
  (十三) 指导文化、 文物、 新闻出版、 广播电影电视等相关行业协会、 学会工作。    
  (十四) 承办市人民政府和上级业务部门交办的其它事项。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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